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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范国琴被执行人彭传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国琴,彭传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范国琴。被执行人彭传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琴被执行人彭传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彭传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传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彭传瑞已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冀082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中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