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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345号

何爱国、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爱国,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何爱国,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1521号。机构代码:67452141-9。

法定代表人:韩允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国与被执行人菏泽豪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1599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01599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大鹏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