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7009号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009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某某,户籍地址:湖北省某某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法定代表人越某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