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1232号
被执行人:曾美玲,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023。关于曾美玲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曾美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的上述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曾美玲未能主动履行罚金部分,本院刑庭已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曾美玲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02执1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七 林
审判员 谢健宇
代理
审判员王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 晓 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