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3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侯坤宁,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工作。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小兰。委托代理人黄国声。第三人杨光照。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宇航,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单少霞,个体户。第三人陈玉衡,梧州市春燕纺织有限公司工作。
上诉人侯坤宁因与被上诉人黎小兰、第三人杨光照、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少霞、陈玉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坤宁、被上诉人黎小兰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杨光照、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少霞、陈玉衡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侯坤宁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创祥
审 判 员 林 远
代理
审判员 龙 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