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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362号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362号

原告:白某某,住延吉市。

被告:王某某,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金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