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71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71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予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