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287号
原告:李美珍,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枫一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
被告:赵贺夫,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西赵庄行政村东赵庄后宅*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李美珍与被告赵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且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美珍与被告赵贺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