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49号原告马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
马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49号原告马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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