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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549号

马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549号原告马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