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初1420号原告路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