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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420号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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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初1420号原告路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含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