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华,男,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凤英,女,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茂奎,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君华与被执行人孙凤英、李茂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后,因孙凤英、李茂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3)宁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