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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61号

王旺与刘邹、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旺,刘邹,XX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邹,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XX,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旺与被执行人刘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旺借款60万元。因被执行人刘邹、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