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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378号

万天惠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万天惠,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378号

原告:万天惠,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公司职工。

被告:徐跃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双,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天惠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天惠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