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378号
原告:万天惠,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公司职工。
被告:徐跃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双,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天惠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徐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天惠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