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251号原告李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河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延超,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河头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飞,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李姣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河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河头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姣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 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 陈炳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