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04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村。负责人王华鹏,该厂厂长。被告王建梅,女,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天元风筒篷布厂诉被告王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玲玲名下晋BX**汽车一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翠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