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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906号

周建与李忠、李永林、王婷婷、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李忠,李永林,王婷婷,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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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清市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永林,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清市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清市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与被执行人李忠、李永林、王婷婷、青岛惠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7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黄海学院的债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院(2016)鲁0211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王怀贞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