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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6-2号

刘敏与田祥益、李荣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敏,田祥益,李荣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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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田祥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荣玲,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刘斌所有的鄂C×××××号汽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保的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斌所有的鄂C×××××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丹萍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