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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909号

王德友与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友,高和平,李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909号

原告:王德友,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德友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