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909号
原告:王德友,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德友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焦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