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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执00168号

王培英申请执行赵占同、侯虎全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培英,赵占同,侯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英,女。被执行人赵占同,男。被执行人侯虎全,男。本案在执行王培英与赵占同、侯虎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培英与被执行人赵占同、侯虎全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培英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赛民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