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3406号

鲍玉国与孙雪东、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玉国,孙雪东,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406号申请执行人鲍玉国,男,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孙雪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101号宏峰地产公司6楼。法定代表人王志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鲍玉国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1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孙雪东、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雪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志琴下落不明且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明 迪

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