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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23号

熊集青与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集青,张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23号

申请执行人:熊集青,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张树明,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集青与被执行人张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欠款17700元。现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