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永军,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梅久峰,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吴永军、梅久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账户中的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
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