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1549号
原告:李俊华,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9号东凯国际商业广场负一层、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48698W。代表人:林旭儒,经理。
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2号广西防汛大厦裙楼二楼及一楼超市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68455Q。
法定代表人:林旭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华与被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东凯店、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光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