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第655号原告韩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协会会员,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7号院9号楼104室。身份证号230103197711272213委托代理人孙冬辉,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泥塘村西。企业代码66909248-8法定代表人米英,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诉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志
代理
审判员 李艳坤
人民陪审员 韩义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露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