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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57-2号

257-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申请王化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行,王化中,王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7-2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农行,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化中。被执行人王海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化中、王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化中、王海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