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永军,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梅久峰,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吴永军、梅久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允许注入,不得支取转移。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05月15日至2017年0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