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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877号之四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达拉夫、王琰、付檬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拉夫,王琰,付檬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8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达拉夫,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王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付檬檬,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达拉夫、王琰、付檬檬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允许注入,不得支取转移。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05月15日至2017年0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