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立世,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津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194024.38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借款本金38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9.2%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8%计算的复利及律师费509940.2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9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20160元、执行费108125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林
审 判 员 李 建 晖
代理
审判员 冯 晓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守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