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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25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9024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3831.7元、执行费68342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华泰兄弟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林

审 判 员  李建晖

代理

审判员  冯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