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女,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山丹,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格日勒图,地址巴林左旗白音勿拉苏木乃力珠嘎查。张立贤与山丹、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10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贤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