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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18号

218张立贤申请执行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贤,山丹,格日勒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女,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山丹,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格日勒图,地址巴林左旗白音勿拉苏木乃力珠嘎查。张立贤与山丹、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310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立贤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丹、格日勒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立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