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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354号

宋莉娜与马宏贵、鲁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莉娜,马宏贵,鲁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宋莉娜,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郑福祥、白建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宏贵,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鲁爱萍(系马宏贵妻子),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莉娜与被执行人马宏贵、鲁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702号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宏贵、鲁爱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莉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宏贵、鲁爱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单位收入23558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张志强

审判员  袁修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