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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字5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陈鹏、刘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陈鹏,刘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字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

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被告陈鹏,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刘林生,男,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陈鹏、刘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鹏、刘林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袁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求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