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字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
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被告陈鹏,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刘林生,男,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陈鹏、刘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鹏、刘林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袁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求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