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鲁执字第2546号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肇强、阿鲁科尔沁旗和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肇强,阿鲁科尔沁旗和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546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格日乐,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肇强,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和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和。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肇强、阿鲁科尔沁旗和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阿鲁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本息合计8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62元。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涛

审判员 勾  民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兴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