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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5955号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杨卫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杨卫平,冯丽,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955号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被告杨卫平,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冯丽,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被告江斌,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卫平、被告冯丽、被告江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霄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