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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611号之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时代支行与赵荣、杨世炎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时代支行,赵荣,杨世炎,杨献贵,张爱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61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时代支行,地址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赵荣,女,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杨世炎,男,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杨献贵,男,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张爱民,女,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皖0203执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世炎账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世炎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