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359号

陈亚华与曹玉军、卢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华,曹玉军,卢国萍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陈亚华,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曹玉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卢国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亚华与曹玉军、卢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