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28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发,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刘新亮,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建筑工,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发与被执行人刘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欠款108000元。现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