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林州市。被告侯某(候还青),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
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