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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013号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林州市。被告侯某(候还青),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

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