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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7民初15号

白马四郎与刘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马四郎,刘进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7民初15号原告白马四郎,男,出生于1969年5月13日,住四川省炉霍县宜木乡。被告刘进忠,男,出生于1970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大邑县三岔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白马四郎与被告刘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现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是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白马四郎与被告刘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邱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再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