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969-1号申请执行人张阴和。被执行人张彬。申请执行人张阴和与被执行人张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阴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彬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魁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