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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63—2号

张元富与李明全、刘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富,李明全,刘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李明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刘富平(系李明全之妻),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张元富与李明全、刘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元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明全分期还款的书面承诺,现双方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纯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