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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65号

孙翠娇、麻常红、董桂芬与刘国辉、谢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常红,孙翠娇,董桂芬,刘国辉,谢海涛,辽宁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麻常红,女,汉族,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孙翠娇,女,汉族,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董桂芬,女,汉族,住敦化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国辉,男,汉族,住敦化市。被申请执行人谢海涛,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辽宁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麻常红、孙翠娇、董桂芬与被执行人刘国辉、谢海涛、辽宁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2)敦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震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