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586-2号
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成伟绩。
委托代理人:朱高微、张红霞,系该行员工。
被告:何胜英。
被告:张永波。
被告:尉珊。
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胜英、张永波、尉珊、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胜英、张永波、尉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应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