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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2586-2号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胜英、张永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胜英,张永波,尉珊,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586-2号

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成伟绩。

委托代理人:朱高微、张红霞,系该行员工。

被告:何胜英。

被告:张永波。

被告:尉珊。

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胜英、张永波、尉珊、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胜英、张永波、尉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应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