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43-1号申请执行王志勇,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林园街****号。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道平,男,1956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陈素华、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素华、张道平的银行存款62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其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