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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43-1号

陈素华、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素华,张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43-1号申请执行王志勇,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林园街****号。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道平,男,1956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陈素华、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素华、张道平的银行存款62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其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