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陈世富。被告王智。被告刘应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富诉被告王智、刘应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陈世富无法提供被告刘应远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陈世富无法提供被告刘应远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世富对被告王智、刘应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依法免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添
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
人民陪审员 方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慢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