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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2261号

陈世富与王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世富,王智,刘应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陈世富。被告王智。被告刘应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富诉被告王智、刘应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陈世富无法提供被告刘应远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现原告陈世富无法提供被告刘应远准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世富对被告王智、刘应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依法免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添

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

人民陪审员  方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慢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