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启,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房宇,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风学,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系孟风学的近亲属(姐姐的丈夫)。
上诉人杨建启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启及委托代理人房宇,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国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孙兆斌
代理
审判员 戴红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