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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313号

杨建启与孟风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启,孟风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建启,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房宇,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风学,男,汉族,1964年8月6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英,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系孟风学的近亲属(姐姐的丈夫)。

上诉人杨建启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建启及委托代理人房宇,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国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芮志成

审 判 员  孙兆斌

代理

审判员  戴红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