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朱同伟,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汤水城,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朱同伟与被执行人汤水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同伟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1400元、案件受理费1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