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329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人:郑健,男,生于1992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郑健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郑健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0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剑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郑健应当缴纳罚金2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