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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字第90号

陈颖、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颖,王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金华,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陈颖与被执行人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