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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63号

王亚臣申请执行刘新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臣,刘新极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臣,,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新极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王亚臣申请执行刘新极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肇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新极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6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60,8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王亚臣诉刘新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立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作山 百度搜索“”